股东权利
在适用法例及规例(包括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的规限下,本公司股东可按下列程序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建议及召开股东大会:
在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建议的程序
规定
以下人士(「请求人士」)有权提呈建议(该建议可能会于大会上正式提呈)以供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审议:
- 在该请求书提出的日期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就所提呈之决议案拥有表决权的股东中合共占总表决权最少2.5%的股东;或
- 最少50名在该请求书提出的日期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就所提呈之决议案拥有表决权的股东。
程序
- 请求书必须列明有关决议案,连同就任何建议决议案所指的事宜或将于该大会上处理的事宜作出不超过1,000 字的陈述书,并经请求人士签署(或两份或多于两份载有全体请求人士签署的请求书)。
- 请求书必须于大会举行前不少于六个星期前,或(倘为较迟者)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发出之时送达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香港鰂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林肯大厦23楼,并注明公司秘书为收件人)。
- 请求书将由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在确定为适当及符合程序后,公司秘书将滙报董事会将有关决议案纳入股东周年大会的议程内的要求。倘有关请求书经核实为不符合程序,有关请求人士将获通知有关结果,而该建议决议案将不获纳入股东周年大会的议程内。
- 倘公司及时收到足以令公司在发出会议的通知时可同时送交有关请求书,则公司将承担就传阅股东周年大会被提出的决议或其他有待处理的事务所作的陈述书的费用。 反之,将由要求传阅有关请求书的请求人支付该费用。请求人需在不迟于有关股东周年大会前7日,在公司存放或交付一笔合理款项,该款项须足以应付本公司为实行请求书的要求所产生的开支。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11条规定,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的人士(退任的董事除外)方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竞选为董事:
- 该人士为由董事推荐;或
- 书面通知表示有意提名该人士参选,且被提名者亦书面通知表示愿意参选,并将有关通知递交本公司,惟最短的通知期不得少于七天。而递交该(等)通知的期限,为发出进行选举的股东大会通告日期直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七天的任何日期。
因此,股东若拟提名个别人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竞选为董事,须向本公司的公司秘书递交下述文件,并有效送达本公司注册办事处:(i) 该股东拟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决议案的意向通知;及(ii) 获提名之候选人签署表示愿意接受委任的通知,连同(a)按《上市规则》第13.51(2) 条规定须披露的候选人资料,及(b) 候选人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的同意书。
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程序
规定
于该请求书提出日期,在股东大会拥有表决权的股东中合共占总表决权最少5%的股东均可透过向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香港鰂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林肯大厦23楼,并注明公司秘书为收件人)递交请求书,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
程序
请求书必须:
- 述明有待在有关大会上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
- 可包含可在该大会上恰当地动议并拟在该大会上动议的决议的文本;
- 由请求人士签署;请求书可包含数份同样格式的文件,而每份文件可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请求人士签署。
- 请求书将由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在确定为适当及符合程序后,公司秘书将根据法定要求向所有登记股东送达充分通知后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反之,倘有关请求书经核实为不符合程序,有关请求人士将获通知有关结果,而股东大会将不会召开。
- 如本公司董事在该请求书送交日期起计21天内,未有妥为在召开股东大会通告发出日期后28天内安排召开股东大会,则该等请求人士或占全体请求人士一半以上总表决权的任何一名请求人士,可自行召开会议,惟如此召开的会议不得在上述日期起计3个月届满后举行。
通知期
向全体登记股东发出通知以供考虑请求人士于股东大会上所提呈建议的期限,详情如下:
- 须发出14个整日或10个整营业日(以较长期间为准)的书面通知; 及
- 倘建议须根据公司条例发出特别通知,须发出28日的通知。
联络资料
股东可将需要本公司垂注的查询及关注事宜邮寄至下列地址向公司秘书提出:
公司秘书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鰂鱼涌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林肯大厦23楼公司秘书将向有关部门或相关行政人员转递有关信息。